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02-25 |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注:
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 在年月日前缴足 修改为 已于 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
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
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