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02-25 |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
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