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3-03-10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

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

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

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项目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110 80

90 80

25 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100 70

90 60

25 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60 40

90 35

25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30 25

60 20

10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4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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