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3-03-19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产品质量法》第19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 认证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2条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39-57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

60、

61、63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变更、终止、退出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2、

9、11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27、

30、

32、

34、35条. 产品质量监督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8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14条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第 一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变更、终止、退出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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