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3-03-19

42、

44、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4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0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附件6第26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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