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3-03-22
关于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 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或建议于1月12日前以来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特此通告. 来函请寄: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条例草案》意见) 邮编:8300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

电话:0991-

5192907、5192901(传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配套设施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

第一节?业主、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章? 物业的保修与维护

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

第二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和政府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新建建筑按照规划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使用同一配套设施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销售现场向房屋买受人明示.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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