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3-03-22 |
需要在业主大会成立会议上决定的其他事项.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前款规定的事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事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成员;
(三)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人;
(四)筹集和使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七)决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工作报酬;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 前款第
(四)
(五)
(六)项的决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他事项的决定,需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物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下列方式确定: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人,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产权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
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中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业主签收;
无法送交业主签收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设置密封箱回收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并经业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 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临时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