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3-03-22

第二节 配套设施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

配建的供热交换、变电配电、燃气调压、垃圾转运、公共厕所、消防以及商业服务等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明确产权归属,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应当明确投资主体、产权归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优先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服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方便业主、满足物业管理需要配建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五,除老旧住宅区外,不应少于三百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的水、电、气、热应当独立调控与计量. 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应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建筑物共用面积分摊,建设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 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

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 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

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 第十三条 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敷设到最终用户. 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加装二次供水、变电配电、供热交换、燃气调压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就相关设施投资、产权归属等事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的除外.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人管理前期物业. 业主大多属于同一单位的,可以依托单位工会组织或者生活后勤服务组织,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方式. 使用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委托物业管理人管理前期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房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约定. 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应当符合自治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鼓励使用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房屋买受人应当遵守相关约定.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备案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