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04-17 |
附件:《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校长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职工 考勤 请假 办法 规定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02年10月31日印发 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4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和请假制度.
一、各学院、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领导主管,同时要有一人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请假类别与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制度与涵盖范围为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三、事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干部、教师、工人等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不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因私事离沪外出,也须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3、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4、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四、病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
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