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04-17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

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五、产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

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

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

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

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02)203号文处理;

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六、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七、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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