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3-04-29 |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 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 采购进口产品 7.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7.2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二、 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谈判须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 谈判邀请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或标注 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
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中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和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2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 9.5本章第9.3项、第9.4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报名、领取谈判文件.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