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5-01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本局案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经销不合格产品,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称其不知道该电热水壶和电吹风为不合格产品,并如实提供其具体销售数量、进货数量、供货方、进货方式等,故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证据表明,当事人确不知该电热水壶和电吹风为不合格产品,为此,作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热水壶和电吹风;
2、处予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缴款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巴马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73661201010458118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交本局;
当事人也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号)第六条之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巴马瑶族自治县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1月27日 (续页) 巴马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时分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时分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时分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