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3-05-15 |
第一章 指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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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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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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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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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公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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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料处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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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佣金与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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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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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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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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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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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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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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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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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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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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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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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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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放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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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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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带买方实地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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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达成交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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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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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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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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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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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剩余楼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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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楼
25 十
一、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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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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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方放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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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方求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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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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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达成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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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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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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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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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售后服务
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
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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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指引总则 为了规范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经纪活动,提高经纪人员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降低经纪机构执业风险、提升整个经纪行业的社会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内从事房地产居间、租赁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包括持牌的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 和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助理 . 房地产经纪活动应遵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经纪活动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房地产经纪活动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的意愿都不能也不可能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房地产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以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劳务,这种劳务不同于普通的劳务,房地产经纪人员因其具有专业知识并熟悉行业情况,与委托当事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员丧失职业道德,很容易在经纪活动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隐瞒、欺诈的行为,损害委托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些是委托人不能立刻发现的,有些甚至是长期也难以被发现.因此,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来说是必须遵循的准则.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物业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