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3-05-15 |
第三章 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
第一节 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一、信息公示方面
1、告示责任 为使委托当事人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合同之前,对其主体资格有一定的了解,以初步确保经纪合同的效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明示下列事项: 营业执照;
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会员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品牌标识;
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登记情况、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
服务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遵守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使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信用档案上网公示证明;
投诉方式和渠道;
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规定应当明示的事项.
2、告知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书面告知下列与委托业务相关的事项: 委托项目相关的市场行情、可选择的房地产交易方式;
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地产交易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应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文件和证明;
房地产交易应办理的手续、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委托人代办的事项;
标的房屋在权属、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发票的样式和内容;
经纪业务完成的标准. 因告知不清或者告知不实,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3、房源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必须附有房源编码.
二、资料处理方面
1、房地产经纪合同 根据《中国房地产经纪规则》、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以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文)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业务,必须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示范文本的《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以及《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对具体从事居间业务促成交易的经纪人和经纪人助理,必须在《深圳市二手房委托合同》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上签字.
2、重要文书、业务记录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