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5-21 |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例和实施程序,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急储备气源能满足区域内民用户10天以上用气需求,已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施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办公场所,管道燃气有经批准的经营区域;
(五)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有严密的户外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及隐患排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其中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镇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