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5-21 |
(一)企业(个人)名称、工商登记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三)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和换气点的名称、数量变更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气站或换气点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绝整改的;
(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许可证的;
申请人有前款第
(一)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申请人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许可机关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终止或个体经营者死亡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燃气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许可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服务义务,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管理 人员和作业人员配置要求
一、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
培训考核合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0人;
二、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
培训考核合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三、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