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05-21 |
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四)钢瓶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标准,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合格证;
(五)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
(六)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七)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经营,申请办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气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换气点平面位置图及外景照片;
(四)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六)压力容器合格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站点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及作业人员的职称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第十二条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燃气经营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五)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六)许可机关应当自发出《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并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代码为:经营管道燃气为 G ,经营瓶装燃气经营为 P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 J ,经营其他类为 T .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种类代码为:经营具备储气功能的瓶装燃气供气站(分销站点)为 CF ,经营不具备储气功能的代客换气点为 DF . 《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燃气经营企业或个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分立、合并、转让后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