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3-05-28 |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
4050 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
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
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
⑤其他特殊困难.
5、 零就业家庭 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 零就业家庭 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享受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仅限于本市户籍的
4050 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 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同时必须经市或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超出失业登记所在街(镇)行政区域范围就业的,必须由登记失业的所在街(镇)和就业所在地街(镇)的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审核确认).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接受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就业办 )的检查.发现不符条件的,由所在区负责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各项补贴.严重违规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区或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当月享受的就业服务补贴. 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是指由区、街(镇)就业服务机构开发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
三、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 失业人员、大龄农转居人员、随军家属、农村劳动力从事本市出租车司机岗位的,按照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的项目和标准享受相关补贴.
四、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社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社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五、补贴对象条件重合的,只补贴最高一项,不重复给予补贴.
六、专项资金补贴必须按期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迟至下月20日前补办,其他项目的补贴可延迟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