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3-06-29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区工作站(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街道各单位运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购建形成的资产、上级或街道办以外的单位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各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单位价值不足1500元的专用设备及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非大批同类物资等,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的一般设备、修缮材料、小工具、劳保用品、实验材料、玻璃器皿、办公用品等属消耗物品和低值易耗品,不列入固定资产范畴,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各单位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七条 投资,是指各单位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逐步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物尽其用,处置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成立街道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承担街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领导职责并负责审批各单位的资产处置.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街道财政工作分管领导和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财政办)、司法所、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街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财政办),办公室负责街道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条 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街道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机制,是否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