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07-06 |
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