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3-07-22
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10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3号)、《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4号)、《关于转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沈农工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沈北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指导、协调实施本办法的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监督工作. 各产业园区、军民融合办、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产业园区、军民融合办,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

第二章 工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或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工资专户. 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一般应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30%(交通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价款总额的8%)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确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按时足额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工资专户分别由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三方监管,保障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依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的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全区从工程项目审批到施工工程结束的实名制管理、现场考勤、工资发放全流程的监管.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使用 工匠宝平台 的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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