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3-07-22 |
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开户银行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项目竣(交)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农民工工资已结清的情况说明(经建设单位确认)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凭加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的申请,开户银行可办理撤销专用账户手续.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分别以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账户存储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资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核定、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各产业园区及军民融合办负责保证金的使用、补足、返还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时,应审验该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其作为建设资金是否到位审核条件.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均按2%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均按3%存储.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均按1%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建设单位2年内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五)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缴纳,其受益人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依托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系统,对全区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退还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产业园区及军民融合办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0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启动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