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3-07-22

(一)施工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资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

(五)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六)其他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拒不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或拒不提供相关工资保证金收据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使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使用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产业园区及军民融合办劳动监察部门于使用之日起下达补足通知书,责令存储单位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足.未按照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产业园区及军民融合办劳动监察部门按照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可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退还申请后,对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存储单位;

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拖欠工资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退还工资保证金时其本金及利息同时退还.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际退场两年以上,在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情形下,可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四章 欠薪案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农民工欠薪案件指投诉人为农民工,有明确的被投诉欠薪单位,且投诉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欠薪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造成的. 第二十九条 农民工欠薪案件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督查室进行登记和协调督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民工办)承担具体工作,劳动仲裁、公安、法院、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办案.

(一)符合劳动监察受理条件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立案处理;

(二)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立案处理;

(三)符合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中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条件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四)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无照经营查处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

逾期未办理的,依法对其立案进行行政处罚;

(五)符合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六)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由法院立案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案件终结,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相关行政机关移送法院进行处理;

(七)对既不符合行政机关受理条件,又不符合司法机关受理条件的,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农民工欠薪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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