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07-22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核定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为达到不合理目的,组织制造突发事件,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
(八)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因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发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评估不合格的;
(三)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 包工头 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四)在资质动态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年度资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书或虚假资料,拒不整改的;
(五)外地劳务企业进入青岛市承揽业务未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外地入青劳务企业在合同签订或进场施工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登记的;
(九)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超过60天的;
(十一)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确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用户集体投诉、越级上访的;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四)施工现场未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十五)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六)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施工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劳务工长或劳务工长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劳动合同签订时未经本人授权代签字的;
(三)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