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07-22 |
(四)未使用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
(五)资质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或现场检查时不配合核查人员履行职责,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提供企业有关人员岗位证书、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的;
(六)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
(七)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
(八)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九)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
(十)设计单位明确为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通过,擅自施工的;
(十一)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
(十三)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十四)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严重隐患的;
(十六)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七)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十八)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的;
(十九)与农民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3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
(二十)同一质量问题屡次维修不好,造成重复质量投诉3次及以上的;
(二十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
(二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二十三)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理资料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劳务工长无故脱岗的;
(二)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自查自纠工作不真实的;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工人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
(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90%的;
(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含50%),未达到80%的;
(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的;
(七)发放农民工工资不进行公示的;
(八)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资料及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的;
(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一)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二)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含)至45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三)不配合有关市场主体对其进行真实性核查的;
(十四)无故扣押已调出人员执(职)业、资格、岗位证书每人、次的;
(十五)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