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3-07-22
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督促指导,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逐步实现农民工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对未按规定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未如实公示的,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转变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方式.针对东北地区工程建设季节性强、工期短的实际情况,培育具有我省工程建设特点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采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方式,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符合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实际的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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