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3-07-22 |
(八)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通过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分包企业要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其委托银行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九)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实时掌握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发现欠薪问题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期限,经向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后执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十)健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 黑名单 制度,通过各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实现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三、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多部门联合治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率.加强地区间执法协作,健全省内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和衔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等制度有效实施,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威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 绿色通道 ,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地要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积极稳妥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