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3-07-22

(五)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开工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行业主管部门应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六)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扩展.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跨年工程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价款)4%的比例到政府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缴清.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实行适当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适度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在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情况下,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还企业.建立健全第三方担保制度,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供担保.探索金融机构为建筑业企业及项目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专项贷款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动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等问题.

(七)推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比例或数额,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应督促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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