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3-07-22 |
(一)加强建设施工项目管理.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强化建设施工项目资金审验、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监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1.严格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以建筑业企业 项目部 名义承建工程,各建筑业企业派驻具体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或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都必须是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区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或派驻工地代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律按出借资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严格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并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应使用国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备案.区建设部门要对施工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执行《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充分发挥建筑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的作用.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应与实际施工期相一致的规定,当发生因一方拖欠合同资金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另一方可申请划拨保函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加强建设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管.要建立建设工地台账,并切实加强建设工地的动态管理.区建设部门应将辖区内监管的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及时在本部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并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与建设部门相互配合,指导并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三)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区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指导、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单独列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不允许由 包工头 或 班组长 代发.建设施工企业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必须报备区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建设局不定期对建设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要建立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跨部门通报移送制度,发挥部门合力作用,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落实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区建设局要监督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设施工企业应预存而未预存的,要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预存到位.对拖欠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调查属实的,可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同时责令建设施工企业及时预存工资保证金,否则责令停产整顿.铁路、公路、水利等政府出资的建设施工项目,由业主单位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事件的,要责成业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被拖欠的工资及时足额清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