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07-24 |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