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3-07-24 |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