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3-09-14 |
一、估价对象:徐连珍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的房地产,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39.95平方米.
二、估价目的: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沧州建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国峰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徐连珍、肖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特委托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徐连珍所有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房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为执行拍卖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
三、估价时点:2017年1月9日.
四、估价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建设部、国有资源部以及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
我公司掌握的沧州市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资料及估价人员的实地勘察,调查所获取的资料.
五、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 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综合分析,确认徐连珍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价值为RMB146.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元整,单价为10432元/平方米.
六、本次评估交付委托方评估报告原件四份,报告复印件无效. (此页无正文.) 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于2017年1月9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察.评估人员对评估标的物的勘察仅限于标的物的外观和使用状况,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