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3-09-14

6、本次评估所依据的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903执782号、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016)运法委鉴字529号等资料.委托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本项评估仅对委估对象的价值做出合理估价,不作为其权属方面确认的依据,有关权属确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8、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委估房地产的权益没有争议.不考虑委估房地产的连带负债及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

二、我们已于2017年1月9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察.评估人员对评估标的物的勘察仅限于标的物的外观和使用状况,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本次评估以其建筑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为假设前提.

三、本次评估不考虑抵押、查封、租赁、纠纷等因素的影响.

四、本次评估按既定目的提供给委托方使用,即为执行拍卖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若改变评估目的及使用条件需重新评估.

五、按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结果有效期自评估日起一年内有效.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和估价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将发生相应变化,评估结果也需做相应调整.

六、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报告不得向委托方、相关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在任何公开媒体上发表.

七、我公司仅对本报告的原件承担责任,对任何形式的复制件概不认可且不承担责任.

八、本估价报告分《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估价结果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估价技术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九、本报告书的附件,为本报告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徐连珍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的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方 委托方: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机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南新村4号楼 资质等级:贰级 资质证书编号:冀建房估(沧)22号 法人代表:郑凤跃 联系人:郑凤跃 联系

电话:0317-2010507 邮政编码:061000 估价对象:徐连珍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的房地产,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39.95平方米. 实物状况 本次现场勘查未进入室内,本次评估室内装修情况视为简单装修即外墙面为抹灰、刷涂料,内墙面抹灰;

室内地面地砖,铝合金窗、木包门.设给排水、照明、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现用途为住宅. 权益状况 房产座落为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房屋总层数为34层,所在层为2层,建筑面积为139.95平方米. 本次评估不考虑抵押、查封、租赁、纠纷等因素的影响. 区位状况 委估对象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北临御河路,所在区域周围有第十四中学、万泰家园、迎宾路小学等,位处地段交通便利,环境优越.

四、估价目的: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沧州建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国峰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徐连珍、肖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特委托沧州市沧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徐连珍所有的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西区5号楼5单元202号住宅房屋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为执行拍卖确定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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