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3-09-15 |
(三)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准予注销的,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全部印章、财务凭证;
不予批准的,需说明理由.
(四)公告.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一、受理时限:当日.
二、审查时限
(一)成立:15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二)变更及注销:15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年检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无106 基金会及分支机构登记(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省民政部门
一、成立
(一)基金会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二)分支机构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变更
(一)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二)变更的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三、注销
(一)基金会
1、按照章程规定需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
(二)分支(代表)机构
1、基金会撤销其分支(代表)机构的;
2、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一、成立
(一)基金会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二)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 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二条
二、变更
(一)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三)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四)修订后的章程.
三、注销
(一)申请书;
(二)清算报告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要提交离任审计,本人的基本证明;
(五)住所变更的,还需要提交新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