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3-09-15 |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第十一条
一、受理时限:当日.
二、审查时限
(一)成立社会团体
1、筹备审查时限:15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2、登记审查时限:15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3、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二)成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15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三)变更及注销:15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年检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无10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一、成立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 中国 、 全国 、 中华 等字样.
二、变更
(一)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二)变更的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注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一、成立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
二、变更
(一)变更申请书,并附经法定程序通过的同意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修订后的章程.
三、注销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一、成立
(一)申请人申请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批准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不予批准的,需说明理由.
(四)公告.
二、变更
(一)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变更登记的,换证;
不予批准的,需说明理由.
(四)公告.
三、注销
(一)申请注销.
(二)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