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10-12 |
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办事机构 2.4 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2.5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机制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现场处置 4.4 应急监测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物资储备 4.7 人员管理、调度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安全防护
7 附则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 7.5 预案管理 7.6 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7.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本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切实做好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清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公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5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7)《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函〔2005〕92号),2005年10月11日发布并实施;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函〔2012〕153号),2012年8月17日发布并实施;
(9)《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苏环发〔2009〕25号),2009年10月08日发布并实施;
(10)《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府〔2006〕52号), 2006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
(11)《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府办〔2012〕244号),2012年12月25日发布并实施;
(12)《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安全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苏府办〔2011〕70号);
(13)《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吴政办〔2015〕111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并实施.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建立区、镇(街道)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科技优先原则.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6)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