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3-11-16 |
(七)曾因提供虚假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还应熟悉并掌握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小额信贷专业知识,并不得与拟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县区金融办审核后报送市金融办审查.
(一)申请书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或董事会会议的,应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明、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事过的金融及相关工作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
(一)、
(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
(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章,
(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行长)、董事长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 市金融办应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通过任职前谈话或考试的方式进行审查,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核准,董事长和总经理报省金融办核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监管部门审批核准,并由总公司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备.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备;
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向所在地监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准拟任人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