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1-1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审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监管制度;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的审定;
(三)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运营和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监管工作制度等;
(三)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四)受理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提请审批或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增资扩股相关事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筹建、开业工作,组织开业前验收并批准开业;
(五)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前谈话制度,审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六)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八)协调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九)指导县区和地方融资业协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行业自律工作;
(十)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审查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第七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八条 人行安康中心支行履行下列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