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1-16 |
(一)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进行审核;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小贷公司的资金投向和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安康银监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出资、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
(二)组织协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依据《安康市处置涉嫌非法集资工作流程》进行处置. 第十条 县区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变更、终止监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汉滨区设立一般不低于8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整合资源,增资扩股,提高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查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请县区政府审定并出具风险处置承诺书后报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县区政府提请审查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终止事项进行审核,同时将申报文本提交安康银监分局和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市金融办提请市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通过后,由市政府报省金融办审批. 第十四条 获准审批同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区主管部门应组织现场初验,并提请市金融办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经县区金融办初审上报由市金融办审查,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市金融办依规批准或提请省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三)变更主发起人、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分立或者合并.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收到核准批复文件后半年内未申请开业或者未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金融办撤销其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后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贷款业务的,由市金融办提请省金融办撤销其经营贷款业务资格,同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增资扩股: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年化资本收益率不低于8%,无不良贷款产生.
(二)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增资扩股申请时其贷款余额须达到注册资本金的90%以上.
(三)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等的相关规定,贷款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 的贷款占比要超过70%.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五)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