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6日 抄送: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