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3-12-01 |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部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交易对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八)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部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十一)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规定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备《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