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3-12-16 |
一、无手续 下列情形属于无手续的,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建设年限折算认定可补偿面积,被折算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详见《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1.经动迁工作组和村委会确认为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旧房屋(现状结构全部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土地和房屋按100%认定. 2.198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18日前建成的房屋,土地按71元/平方米,房屋按70%认定. 十
二、 两违 建筑的补偿认定
(一)2010年3月18日泉政〔2010〕5号文件实施后至2016年12月31日的 两违 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 1.若被征收人在提前批签约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按《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给予认定补偿. 2.若被征收人在动迁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新建房屋材料费50%补贴.(新建房屋材料费见附表10) 3.若被征收人在动迁第二时段签约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实施拆除.
(二)2017年1月1日后的 两违 建筑及简易搭盖(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层的住宅及企业用房)一律不予认定补偿安置和材料费补贴.
(三) 两违 建筑的认定以现有的地形图、航拍图和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立案记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 第三部分 住宅补偿安置 十
三、补偿计算
(一)房地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即:房地补偿金额=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 1.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 经认定的宅基地按9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土地规费未缴清,按实补足;
未经批准的土地,不分地类,按71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款=(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二次成新率)*经认定的补偿面积,详见附表
1、附表
2、附表
3、附表4. 3.综合补偿单价的确定 土地分摊单价=建筑占地的土地补偿款/经认定的补偿面积;
房屋补偿单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房屋室内二次装修*二次成新率;
综合补偿单价=土地分摊单价+房屋补偿单价
(二)关于夹层的认定 房屋夹层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金.层高2.20米及以上的补偿标准,按照补偿方案附表
1、
2、
3、4计算;
层高小于2.2米的补偿标准,按附属物 阁楼 标准计算,如建筑结构属于框架、砖混结构的,按附表1对应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三)关于风楼的认定. 1.风楼建筑面积在主体建筑占地面积30%以内的,不计入总层数,不享受照顾购买.风楼建筑面积超过主体建筑占地面积30%以上(含30%)计入总层数. 2.不计层风楼的建筑面积,可给予享受增加补偿奖励,但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四)关于祖厝倒塌的认定 1.房屋已倒塌只剩下墙基的,按宅基地认定补偿,可享受照顾购买. 2.屋顶已倒塌、房屋内外分隔墙完整的,按等面积100%认定,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3.屋顶只倒塌小部分,房屋内外分隔墙完整的,若倒塌面积不大于被征收建筑面积10%,且不超过5平方,按原面积100%认定,可享受照顾购买. 4.屋顶已倒塌,房屋内分隔墙不存在,只剩下四面外墙围护的房屋,按房屋面积50%认定,不予享受照顾购买. 5.屋顶已倒塌,房屋内分隔墙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