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27 |
1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委托) 1.
受理申请责任:公开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申请时,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出具收到申请的证明文件. 2.审核环节的责任.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审核重点为,是否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乡镇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严格 一户一宅 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3.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责任:打印土地使用证并送达.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激昂宅基地土地登记证送达到给申请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发证的,不予以发证,并告知救济途径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 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40号)第二条第
(七)项 国土所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确认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就业局委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登记责任: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登记证》及登记信息在全省的唯一性、有效性、真实性. 4.颁发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七条、九条、十条、十五条、十六条 人社中心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给付 子女教育优惠待遇审核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卫食药监局委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使用的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使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