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27 |
7 行政检查 农村自办宴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1.申报备案责任:自办宴席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须提前5天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申报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提出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3.管理责任:聚餐桌数在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应在24小时内安排村(居)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聚餐桌数在20桌以上的,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4小时内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在收到村委会报告后24小时内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遵义市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分局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受理责任:依照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2.审查责任: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预的书面意见;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国土所 1. 单位法定代表人 2. 分管负责人 3. 承办机构负责人 4.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