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4-01-17 |
2 3 调查、检查与检测
3 3.
1 一般规定
3 3.2 场地和地基基础
3 3.3 上部结构
4 3.4 结构抗震
5 4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9 4.1 一般规定
9 4.2 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10 Ⅰ 承载能力鉴定
11 Ⅱ 构造与连接鉴定
12 Ⅲ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
13 Ⅳ 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
14 4.3 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16 Ⅰ 场地与地基基础
17 Ⅱ 上部结构
19 5 既有建筑加固
23 5.1 一般规定
23 5.2 材料26 5.3 地基基础加固
28 5.4 混凝土结构加固
29 Ⅰ 增大截面法
29 Ⅱ 置换混凝土法
30 Ⅲ 外包型钢法
31 Ⅳ 粘贴钢板法
32 Ⅴ 外加预应力法
33 Ⅵ 粘贴纤维复合材法
36 Ⅶ 其他三种加固法
39 5.5 钢结构加固
39 Ⅰ 增大截面法
39 Ⅱ 粘贴钢板法
41 Ⅲ 外包钢筋混凝土法
42 Ⅳ 其他四种加固法
42 5.6 砌体结构加固
43 Ⅰ 外加钢筋混凝土面层法
43 Ⅱ 外加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法
44 Ⅲ 其他四种加固法
45 5.7 木结构加固
45 5.8 结构锚固技术
46 附录A 上部结构抗震构造主要要求及限值
49 附录B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鉴定标准
65 附录C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鉴定标准
67 附:起草说明
75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既有建筑安全问题的治理,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的原则;
并做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的基本要求.当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保障既有建筑安全可靠,并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 1.0.5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除应遵守本规范外,ψ袷毓蚁中杏泄毓娣兜墓娑.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应遵循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与鉴定,并依据检查、鉴定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加固或修缮措施处理. 2.0.2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与加固均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且应依据现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烈度.
2 鉴定应是在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以下统称为荷载)作用下,同时考虑地震作用影响的安全性鉴定.
3 加固应包含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承受荷载作用的承载能力加固和承受地震作用的抗震能力加固.当建筑产权人有要求时,还应包括承受环境作用的建筑物耐久性加固或修复.
4 鉴定与加固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为目标;
不得随意拆除尚处于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建筑. 2.0.3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不论其范围大小,均应考虑并满足下列应急功能的要求:
1 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
2 紧急状态人员设备从建筑中撤离的安全性;
3 防火设施工作性能的可靠性. 2.0.4 既有建筑的加固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