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01-31 |
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2、受理、审查 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正.
3、颁发使用登记证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必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1、申请 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经聘用单位同意,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人员登记表,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2、受理 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对资格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考核时间 负责考核的机构每年应当安排适当次数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时间.对已经接受申请的,应当在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核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考核机构 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批准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的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应当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考核机构应当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考核工作.
5、发证 在考核完毕15个工作日内,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
6、异地考核 人员的考核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进行.情况特殊的,经当地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区进行考核,并由该地区负责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颁发证书. 第七条 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单位许可、人员考核数量要求的,满足许可、核准、考核条件的必须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许可、核准和人员考核数量有规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不再进行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三)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同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网站(www.cbpvi.org.cn)、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www.cnisn.com.cn)公布,供有关单位下载使用.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输入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