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4-02-07 |
二、评估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询价评估系统 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附财产 清单.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范附件中列明的各项评估需要提供的 材料清单,将查明的材料扫描上传至询价评估系统.本规范附件 评估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人民法院未能 调取到或实际不存在的,应当在评估委托书中注明.图纸、账册等 无法扫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评估委托书中注明. 十
三、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系统接收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 书. 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向评估机构成功发出评估委托书 后,评估机构三个工作日内未接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 接收,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督促评估机构接收.评估机构接 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接收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对该评估 机构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十
四、评估机构接收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书后,认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不承接 委托评估申请:
(一) 其与当事人或者评估财产有利害关系;
(二) 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 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认为评估机构申请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 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下一 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认为评估机构申请不承接委托评 估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三曰内通知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 请的,视为接受委托, , 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评估机构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 进行公开. 当事人协商或者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的三家评估机构不承接委 托评估的理由均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原方式重新确定评估 机构;
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摇 号方式确定. 十
六、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或者其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不成 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扫描上传至询价评估系统的材料发送给评 估机构;
图纸、账册等材料无法扫描的,应当及时邮寄或者直接交 付给评估机构. 十
七、评估机构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 评估专业人员,并通过系统将评估专业人员的信息发送给人民法 院. 因违反资产评估法或者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处 罚不满一年,以及与当事人或者评估财产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 人员,不得参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 十
八、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专业人员后,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工 作. 需要现场勘验的,评估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十
九、人民法院未按本规范附件中列明的委托评估需要提供 的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评估机构认为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 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 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或材料线索. 当事人不提供或未能提供,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线索 无法提取到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 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 二
十、评估机构应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曰内 出具评估报告,并通过系统发送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询价 评估系统发送委托评估材料的,询价评估系统提示成功发送的时 间为评估机构收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