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4-02-07

人民法院邮寄或者直接交付委托评估材 料的,以评估机构签收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二十

一、评估机构认为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五曰前通过系统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的延期申请.申请 书中应当说明不能按期完成评估的原因,以及申请延长的期限,但 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曰B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的延期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 否延期,并通过系统通知评估机构.决定延期的,应当确定延长的 期限;

决定不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评估机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出具评估报 告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对于评估机构的延期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款的要求办理. 二十

二、评估机构未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曰 内或者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延长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亦 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 托,告知其在三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 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二十

三、人民法院认为评估报告具有参考价规定第二十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系统向评估机构发出通知书,要求评估 机构在三日内予以说明或者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评估报告存在 的问题,需要说明或者补正的事项.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说明或者补正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在三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材料, 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J行评估. 二十

四、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或者书面说明、补正材 料后,按照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 送. 二十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参考价规定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情形,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曰内提出书 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 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评估机构在五曰内未作说明或者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 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告知其在三日内退回委托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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