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4-02-12 |
2、以上补助可以累计,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认定.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采取签约比例法,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本项目签约协议生效,否则项目停止,所签协议作废.协议生效前不接受搬迁交房,协议生效后,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间及期限.签约期限及具体签约生效比例由告住户书明确.
(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规定的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产权调换房、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的办理入户手续之日止.
(三)搬迁期限 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间及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一)评估时点和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1、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办法 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锡政发[2008]84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2]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廉租房的申请办法 凡申请廉租房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文件和《无锡市廉租房住房保障办法》(锡政发[2008]86号)文件以及《市政府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2]255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区住保房管局在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待咨询和办理.
(四)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 按《南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执行.
(五)不履行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