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2-16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可申报 广州市杰出专家 、 广州市优秀专家 认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广州市杰出专家 、 广州市优秀专家 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或我市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 广州市杰出专家 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申报 广州市优秀专家 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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